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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分公司与李文胜、北京美美生活时尚自助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分公司,李文胜,北京美美生活时尚自助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再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2号楼8层。主要负责人:金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文胜,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李文胜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审被告:北京美美生活时尚自助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三层A-3-2-N1。法定代表人:赵梅。再审申请人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望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文胜、原审被告北京美美生活时尚自助餐厅(以下简称美美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3民申7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望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并非适格被告。再审申请人非本案所涉望京国际商业中心A座大厦3层的物业管理企业,被申请人所述的与再审申请人多次联系事实并不存在。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联系方式存在错误,导致再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法院联系电话,无法接收传票或开庭通知,丧失了参加庭审向法院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当事人主体的情况下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且己生效。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送达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李文胜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同意原审判决。美美餐厅未应诉答辩。本院再审认为:首先,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导致望京分公司缺席,影响了其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故原审法院在向望京分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次,望京分公司在再审中提交了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分公司)出具的确认本公司自2014年1月负责望京国际商业中心项目的物业管理的证明、美美餐厅向朝阳分公司缴纳物业费的凭证、与北京欧润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望京街9号商业楼相关商业用房产权人为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证、朝庭公寓物业服务协议等证据,证明涉案李文胜受伤地点即望京国际商业中心A座大厦3层厕所处由朝阳分公司管理,望京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为朝庭公寓,故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综上,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5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颖颖审 判 员  韩 静代理审判员  孙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