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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5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罗桂珍,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肖穗辉与罗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罗桂珍应缴纳诉讼费32760元、保全费2770元。2017年2月23日,本院少年庭以罗桂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35530元,本案执行费4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桂珍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桂珍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路半山三街1号1603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22号2303房的房屋两套,均已轮候查封。其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路半山三街1号1603房的第一顺序查封案号为(2013)穗越法执字第4656号、4656-4号;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22号2303房的房屋第一顺序查封案号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12号之一。被执行人罗桂珍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和粤E×××××汽车三辆,其中,车牌号码为粤A×××××、粤A×××××车辆均已查封;另其名下粤E×××××汽车已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但至今仍未收到复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桂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罗桂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55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礼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