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王学双、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王学双,于萍,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2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王强,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成,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学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于萍,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文,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王学双、于萍、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计23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