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中欧众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中欧众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黄超,吴世明,谭成富,艾海富,吴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中欧众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钓鱼台路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0188523L(1-1)。法定代表人: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线旁外环东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1811993T(1-1)。法定代表人:廖双虎。被执行人:黄超,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世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谭成富,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艾海富,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凡胜,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担保人: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东风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5086370D(1-1)。法定代表人:程文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中欧众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黄超、吴世明、谭成富、艾海富、吴凡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其表示若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27日前未清偿债务,担保人则以位于“诚信投资大厦”第21层(共计863.26㎡)房产承担担保责任。但至今被执行人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黄超、吴世明、谭成富、艾海富、吴凡胜及担保人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本案给付欠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56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中欧众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