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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194号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魏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郑定国,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