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辉与旌德县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辉,旌德县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63号原告:程辉,男,汉族,原旌德县再升寄卖行经营者,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旌德县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法定代理人:匡勇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程辉与被告旌德县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程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