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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吴建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吴建良,顾众利,吴怡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806号原告: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村。法定代表人瞿仁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和丰村。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西塔楼13楼。负责人汪彧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良,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绿,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众利,女,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绿,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怡青,女,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绿,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吴建良、顾众利、吴怡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熟市仁明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潘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