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旭东、朱昭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朱昭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088号申请人:刘旭东,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申请人:朱昭萱,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旭东诉被申请人朱昭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旭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昭萱在信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昭萱在信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计币2100000元(即中铁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桃江大桥的工程款);二、查封申请人刘旭东所有的位于嘉定镇游州村房产一栋(房产证号:信房字××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旭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