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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祖国华与李燕、盛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国华,李燕,盛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68号之一原告:祖国华,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燕,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盛永俊,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祖国华与被告李燕、盛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祖国华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祖国华负担。审 判 长  赵一波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