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英曙光与王传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曙光,王传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英曙光。被执行人:王传乾。本院在执行英曙光与王传乾(2017)鲁1329执恢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袁卫东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