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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英曙光与王传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曙光,王传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英曙光。被执行人:王传乾。本院在执行英曙光与王传乾(2017)鲁1329执恢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袁卫东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