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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黄进才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进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99号罪犯黄进才,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进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检察院抗诉,泉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黄进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530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进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福建省永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书》证实,罪犯黄进才案发前经营一家化工厂,有固定住所,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其居住地村委会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评估意见为建议对罪犯黄进才适用社区矫正。罪犯黄进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其中庭审期间缴纳人民币10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进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履行判决,缴纳全部罚金,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黄进才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一次减刑后,间隔一年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黄进才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进才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