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毛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毛大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324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毛大军,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原告张磊诉被告毛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3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汤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广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