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毛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毛大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324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毛大军,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原告张磊诉被告毛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3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汤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广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