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陈代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0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主要负责人:俞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燕,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代梅,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孝勇,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世国,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代梅、袁孝勇、肖世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被上诉人肖世国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