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英俊、张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英俊,张国军,阎铁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英俊,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军,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张国军之姐),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化工四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祥(社区推荐),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社区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阎铁峰,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关英俊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军、阎铁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英俊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人侯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情况,关英俊和侯某一起找人维修屋顶,关英俊找的阎铁峰,并由阎铁锋负责维修,后阎铁峰找到张国军。侯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关英俊与阎铁峰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并不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本案双方约定修理房顶,由阎铁峰找人,修好之后支付800元费用。张国军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阶段,侯某出具证言拟证明关英俊与阎铁峰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本院认为,侯某的证言只是反映出关英俊与阎铁峰磋商维修屋顶的过程,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即为承揽关系。关英俊主张其与阎铁峰之间为承揽关系,但不能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确认关英俊与张国军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并根据双方过错确定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英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英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