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明珍,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明珍,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建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鄄城县房产局干部,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明珍、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文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现因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文、温明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文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工资存款的冻结(帐号:62×××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