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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653陈翰冬与徐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翰冬,徐雪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653号原告陈翰冬,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艾,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原告陈翰冬的哥哥。被告徐雪洪,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翰冬与被告徐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翰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翰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翰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翰冬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