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653陈翰冬与徐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翰冬,徐雪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653号原告陈翰冬,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艾,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原告陈翰冬的哥哥。被告徐雪洪,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翰冬与被告徐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翰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翰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翰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翰冬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