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征、张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征,张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林征,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彩林,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征与被执行人张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彩林退休工资已被冻结,须每年扣划一次。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960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