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吴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吴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振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又以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吴振强撤回一审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郭相耀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