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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建章与边伟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章,边伟利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452号原告:田建章,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边伟利,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田建章与边伟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田建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建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减半收取,由田建章负担。审判员  孙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