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建章与边伟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章,边伟利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452号原告:田建章,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边伟利,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田建章与边伟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田建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建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减半收取,由田建章负担。审判员 孙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仝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