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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益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钻建材有限公司、陈宇、陈振林、李素华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6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林,广州市天河益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钻建材有限公司,陈宇,李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林,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益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少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金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鹏原审被告:陈宇,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李素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陈振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振林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该合同乙方即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据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