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尚明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尚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谢尚明,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联合行政村谢寨**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尚明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尚明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向谢尚明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2.57万元(按涉案房屋总价每日万分之三,从2013年6月7日计至2015年8月6日,以后另计)。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1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明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