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才、王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才,王廷伟,神州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117号申请人:崔才,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王廷伟,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神州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北泰山路西。申请人崔才诉被申请人王廷伟、神州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廷伟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1万元)。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廷伟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崔才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