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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宝金、马震宇与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曹玉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金,马震宇,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曹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金,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吉化股份有限公司染料厂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马震宇,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曹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玉民,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宝金、马震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曹玉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宝金、马震宇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6)吉021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一、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给付张宝金、马震宇垫付款264250元,共计52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曹玉民对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5.00元由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曹玉民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曹玉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并将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曹玉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曹玉民身体原因暂无法进行拘留,申请执行人张宝金、马震宇暂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王秀峰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