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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通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军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军荣,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荣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063号原告:南通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西首。法定代表人:刘伯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荣,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第三人: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新华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人,董事长。第三人:义乌市荣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24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军荣,董事长。原告南通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伦公司)诉被告吴军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通亚伦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荣建公司、第三人荣赫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5月31日,原告亚伦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亚伦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浙江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案号为:(2015)金义商初字第2172号判决书、(2015)浙金商初字第1846号案民事判决书、(2015)浙民申字第2843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再8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吴军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与原告亚伦公司提交5月22日提交的证据相同)。根据���述文书可确认,上述浙江省三级法院处理诉讼案件中的原告系荣建公司债权人,其以涉案股权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本案中,原告亚伦公司要求本院判令确认涉案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即其针对也是《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被告吴军荣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其撤回申请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5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树峰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