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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与刘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刘永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新闸行政村大南庄**号。委托代理人:李振阳,安徽恒言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革,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彭村****号。委托代理人:余光灿,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广因与被上诉人刘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广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刘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汝 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