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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贺弟林与贺森林、贺桂林、贺友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弟林,贺森林,贺桂林,贺友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522号原告:贺弟林,女,193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森林,男,194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贺桂林,男,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贺友林,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原告贺弟林诉被告贺森林、贺桂林、贺友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贺弟林与被告贺森林、贺桂林、贺友林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由三被告各向原告补偿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并已全部兑现,故原告贺弟林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贺弟林负担。审 判 长  陈文俭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凯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