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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永群、刘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永群,刘中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25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群,男,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刘中林,男,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永群、刘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多方查找被告无果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