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永强与陈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强,陈洪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964号原告:姜永强,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陈洪欣,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强诉被告陈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洪欣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洪欣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洪欣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永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