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1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永成。原告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775.7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750.7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