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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汪菊银、陈兴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菊银,陈兴红,马旺,临清市佳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119号申请人:汪菊银,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陈兴红,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马旺,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临清市佳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东环路南首大辛庄工业园。申请人汪菊银、陈兴红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旺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N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汪菊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菊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旺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N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