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丁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香,丁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其香,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丁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其香已将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61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61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