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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戴芳与袁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芳,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戴芳,女,被执行人袁建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芳与被执行人袁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袁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戴芳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建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现被执行人袁建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戴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罗义武、彭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