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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春毅与沈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毅,沈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毅被执行人沈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王春毅与被执行人沈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