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鑫紫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魏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鑫紫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魏磊,孙文静,魏明,程学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852号原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区张纲配套园。法定代表人:顾永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鑫紫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国家粮库往南200米(金牛井盖院内)。法定代表人:魏磊。被告:魏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孙文静,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魏明,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程学群,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鑫紫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魏磊、孙文静、魏明、程学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