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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贵与杨金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杨金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2民初1307号原告:杨贵,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话:15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杨金锁,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5XX****XX。原告杨贵与被告杨金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金锁给付运费16,000.00元;2.被告杨金锁给付自2012年3月23日起,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为5,760.00元;3.被告杨金锁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2日,我为被告杨金锁运矿石7车,被告杨金锁共欠我运费16,000.20元。经我催要,被告杨金锁出具欠条,注明欠运费16,0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杨金锁至今未付。被告杨金锁未答辩。原告杨贵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号证,2012年3月22日运输矿石的记帐单,证明运费16,000.20元。2号证,2014年1月17日被告杨金锁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杨金锁欠运费16,000.00元。3号证,原告杨贵与被告杨金锁的电话通话录音整理的书面材料。证明催要欠款事实及被告杨金锁同意给付欠款及利息并负担律师费等费用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7日被告杨金锁出具欠条:“今欠运费共七车,总计16,000.00元,欠款人杨金锁”。后经原告杨贵催要,被告杨金锁至今未付。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3,0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贵为被告杨金锁运输矿石后,被告杨金锁应当及时给付原告杨贵运费,长期拖欠不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杨贵主张从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利息依据不足,本院按被告杨金锁出具欠条之日即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利息。原告杨贵与被告杨金锁未约定违约金计算依据,本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贵运输费16,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利息为3,040.00元,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贵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被告杨金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芳附页一、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拖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40.00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状并不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判决生效。(上诉费交费方式:将上诉费交付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车站路支行户名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为:×××,到账查询电话为0314-217****,上诉人交款后将交款凭条复印件随上诉状一起交付本院)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本案原告自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