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勇琴、杨东红与官信兵、魏钰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勇琴,杨东红,官信兵,魏钰钦,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廖勇琴,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杨东红,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官信兵,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魏钰钦,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钰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信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廖勇琴、杨东红与官信兵、魏钰钦、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设定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官信兵、魏钰钦、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官信兵、魏钰钦、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