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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丛芝与张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丛芝,张景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55号原告王丛芝,女,汉族,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张景佳,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王丛芝诉被告张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丛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丛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馨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