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昌旺、钟冠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昌旺,钟冠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昌旺,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冠通,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再审申请人钟昌旺与被申请人钟冠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赣中民四终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昌旺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16日分别转账的9900元、38000元应从欠款41万元中予以抵扣;(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6日对账确认的欠款本金41万元是违法的,41万元并非仅是借款本金,还包括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利息;同时,2015年4月6日之后计算的利息也超出了年利率24%的标准。为此,钟昌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钟昌旺主张二审判决应抵扣已归还的借款,且案涉41万元中包含有非法利息,但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15年4月6日之后计算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一审判决已对钟冠通主张的月息2%调整为按月利率1.78%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钟昌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昌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