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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广路、曹海洋与被执行人张伟、刘国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路,曹海洋,刘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曹广路。申请执行人曹海洋。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刘国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广路、曹海洋与被执行人张伟、刘国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种执行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及利息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伟、刘国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