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宝华、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华,曾凡银,牛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主明光市。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陈宝华与曾凡银、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曾凡银、牛宗艳履行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保全被执行人曾凡银所有的皖M×××××小型轿车,经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凡银所有的皖M×××××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 怀 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7)皖1182执733-1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主明光市酒香里1号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41182195607010224。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西苑新村8幢303室,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09261411。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西苑新村8幢303室,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02120608。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陈宝华与曾凡银、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曾凡银、牛宗艳履行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保全被执行人曾凡银所有的皖M×××××小型轿车,经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凡银所有的皖M×××××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孙怀宁审判员杨悝审判员任仁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崔琪琪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31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孙怀宁审判员杨悝审判员任仁案件执行人:刁元雷书记员:崔琪琪评议陈宝华申请执行曾凡银、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略)。任: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解除对曾凡银车辆的查封。杨:同意解除查封孙:同意以上两位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凡银所有的皖M×××××小型轿车的查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