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8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锦斌与胡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斌,胡等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8029号之一原告:王锦斌,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彬,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等信,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锦斌与被告胡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锦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王锦斌负担。审 判 长 徐 侃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