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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8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锦斌与胡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斌,胡等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8029号之一原告:王锦斌,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彬,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等信,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锦斌与被告胡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锦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王锦斌负担。审 判 长  徐 侃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