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子久、东营神华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久,东营神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子久,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神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庭。申请执行人李子久与被执行人东营神华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6]第6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张海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