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艮方与张成明唐春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艮方,张成明,唐春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553号原告:张艮方,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法定代理人:陈登碧,女,193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根,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成明,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被告:唐春香,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均,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原告张艮方与被告张成明、唐春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艮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艮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艮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艮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艮方负担,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