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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西连与史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连,史清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662号原告:张西连,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史清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张西连与被告史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西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西连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