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西连与史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连,史清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662号原告:张西连,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史清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张西连与被告史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西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西连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