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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莫仁欢、龙光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仁欢,龙光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仁欢,男,194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吴文钦,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光潭,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莫仁欢与被执行人龙光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光潭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仁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989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船舶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成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