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6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步民族商业街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603号之五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洞口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步民族商业街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湘0525民初603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525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案号“(2017)湘0525民初603号之一”补正为“(2017)湘0525民初603号之二”。审 判 长 欧阳丽审 判 员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曾国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