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康玉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57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玉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康玉柏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玉柏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月6日以(2017)川1323执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其银行账户冻结2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玉柏在银行的存款205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