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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段荣耀、段宝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段荣耀,段宝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110号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东三十里铺。法定代表人:王新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荣耀,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段宝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耀,系段宝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荣耀、段宝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已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郑州华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