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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进莲、伊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进莲,伊凤林,卫源杰,卫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进莲,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伊凤林,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卫源杰,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卫广辉,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崔进莲与伊凤林、卫源杰、卫广辉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崔进莲与伊凤林、卫源杰、卫广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