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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瑞超、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瑞超,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19号申请人:赵瑞超,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城兖兰路西首(祥酒厂对过),系鲁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陈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赵瑞超与被申请人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瑞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于龙门县永汉镇通用保管场。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案件申请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赵瑞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丽丹 来源:百度“”